分析: 2009 版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关于自燃的表述是:
“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、费用,保险人不负责赔偿:……(七)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、自然磨损、自然损耗,大气(气候或气温)变化、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,物质本身变化、霉烂、受潮、鼠咬、虫蛀、鸟啄、氧化、锈蚀、渗漏、自燃、烘焙;……”考虑以下因素,应该对因“自燃”原因导致的自身及其他标的的所有损失均除外:
1)在 2009 版企财险条款中,除外责任分为“原因除外”和“损失、费用除外”两大类,“自燃”属于原因除外部分。根据保险近因原则,对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,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,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,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,后面的原因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,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,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,保险人应负责赔偿;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,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,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,则近因不在责任范围内的,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。因此,对于“自燃”引发火灾导致本身和其他保险标的的事故,前因是自燃,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;后因是火灾,但火灾是前因自燃的必然结果,根据近因原则,“自燃”是近因,因“自燃”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均属于除外责任。
2)从条款延续看,2009 版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与之前老条款关于上述“自燃”的区别在于:新条款将“自燃”放在“原因除外”中,而老条款将“自燃”放在“损失和费用除外”中。在老版条款中,由于“自燃”属于“损失、费用除外”范围,经多年的司法实践,形成了实务中按照“自燃物本身除外,由此引发火灾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”的处理方式;而新条款则将“自燃”除外纳入“原因除外”范围,目的就是明确将“自燃”造成的所有损失(包括由此引发火灾所导致的损失)均除外。
3)从 2009 版条款结构来看,财产基本险、综合险中“自燃”属于原因除外范围,财产一切险中不属于除外责任范围,体现了一种责任范围逐步增加的逻辑关系;同时,企财险附加条款 “KA15 自燃扩展条款”,由于财产一切险没有将自燃除外,所以该附加条款是针对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而设计的,由此也证明了基本险和综合险主险条款对于“自燃”造成的所有损失都是原因除外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引用判例试图说明“自燃”除外仅限于自燃本身损失除外、由此引发火灾导致的其他保险财产损失15属于责任范围的情况。由于新条款推广时间不长,目前的判例基本上都是针对老条款产生的,由于条款发生了根本性变化,不能按照以往的判例来解读新条款,实务中需要向相关方予以解释、说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