肾结石赔不赔

思考 2022-02-19 09:26:03 636阅读 举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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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某群内参与了一个案件“赔与不赔”的讨论,案情很简单,讨论很热烈!


问  题

客户投保医疗险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体检有肾结石,保险公司标体承保了,保险期间内客户因为肾结石住院治疗,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,保险公司说客户的肾结石属于投保前已经有的疾病,保险条款中约定既往症免责,不赔!

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合理吗?


针对这个案例,有两种意见:

第一种意见: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既往症免责,客户告知的肾结石属于既往症,已经通过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了,保险公司核保可以不再出具除外肾结石的核保意见。也就是说,客户投保时可以通过条款就知道投保前的疾病不赔。所以,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条款约定拒赔。

第二种意见:投保时客户告知肾结石,保险公司核保没有做除外或其他核保决定,代表保险公司认为肾结石的风险可以承保,或者放弃对肾结石风险免责,从最大诚信角度,客户出险后不能再依据条款拒赔。

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,客户告知后保司标体承保,出险后又以既往症免责。叶老师支持第二种意见。

在英美法系有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,它是从最大诚信这一基础性法律和交易原则延伸出来的,称为“弃权与禁止反言”。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合同交易纠纷的司法裁判中,在英美法系享有盛名。

弃权,指一方知道自己拥有某种权利,但他有意地向对方作出放弃该权利的意思表示,或者其实施的行为站在中立第三方的角度会认为他放弃权利。


禁止反言,是指一方当事人从事了某种行为,使另一个方对这种行为产生了信任和依赖,那么之后就禁止当事人反悔。

虽然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写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,但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多个法条体现了这一原则,司法审判中也运用该原则思维进行裁判保险纠纷。

对这个案例,我们也用“弃权与禁止反言”原则来分析分析。

我们都知道,按照保险法的规定,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设置告知义务的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了解其所要承保的风险。

保险人在了解风险之后,对风险作出是否承保,或者如何承保的决定,这个过程就是核保。核保是保险人的权利。

客户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体检有肾结石,保险公司应当对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核保决定,如果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,意味着放弃对肾结石风险进行处置的权利,之后也不能再以肾结石属于既往症免责。

有朋友说,保险公司给出标准体承保的决定,意味着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责任,不用特别说明肾结石免责了。我不同意这种观点。


对于医疗险而言,肾结石是影响承保的,既然影响承保,核保为什么不写明处理结果?既然核保对该风险不做除外等核保结论,那就意味着该风险是保险公司愿意接受的,保险公司愿意为该风险承担保障责任。

核保不做,让理赔来做,这就是核保空心化,理赔核保化,不出保险纠纷才怪!

最后,看到一家保险公司自觉的遵守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,在既往症后用括号内写上“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且本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除外”,写确该种情况不属于既往症。光明磊落,不给客户添堵,不给自己找麻烦,好!


标签: #条款# #理赔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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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思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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