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价财产保全案把正部级“老虎”沈德咏拉下马,出保函的保险公司会牵涉其中吗?

一城池一场梦理赔相关 2022-04-21 23:23:56 3280阅读 举报


从天价财产保全正部级“老虎”落马案,来看诉责险承保中的多个高风险要素...


来源 |  诉责论谈、裁判文书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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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前最高副院长沈德咏落马案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。奋斗在诉责险一线的崔老师,作为专业的吃瓜人,就从该案中,看到了与诉责险相关的重大线索。
3年前崔老师就撰写过这样一篇文章:诉责险风险提示:巨额案件的隐藏风险,其中提到了巨额案件在诉责险承保中存在的以下几种风险:如:如司法环境的影响、被放大的保全溢额的影响、神仙打架凡人遭殃、漫长的诉讼周期、保费不充足、高额的法律费用、风险集中效应等等。
沈德咏落马案中就涉及了股权代持、多年多次诉讼、上亿元律师费、财产保全、保全错误、涉保险公司……等关键词,命中了崔老师总结的诉责险承保中的多个高风险要素,或者说此案提供了诉责险承保风险的鲜活例证。现总结出来分享给朋友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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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案情回顾
(一)背景:为规避监管A基金公司委托B公司代持新华人寿股权
2005年12月,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博智资本基金公司(简称A公司)出资收购了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%股权,并委托登记于上海鸿元发展公司(简称“B公司”)名下。2005年12月1日双方签署了《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》。
2010年11月,A公司将所持有的X保险公司9%的股权转让于河北德仁公司(简称“C公司”),三方签署《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》及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》。根据协议,C公司将股权转让款中的人民币21.6亿元支付给了A公司,7.02亿元支付给了B公司。
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返还7.02亿元股权转让款,被B公司拒绝。

(二)系列诉讼第一季:A公司起诉B公司股权代持纠纷
1、北京高院一审: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7.02亿元分手费
2011年5月,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高院,主张《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》及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》系受B公司胁迫签署,请求法院对《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》第3.4条予以变更并撤销依该条款订立的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》,请求判令B公司将所得人民币7.02亿元返还给A公司。
2012年11月,北京高院审理案件后,判决撤销了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》,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转让款7.02亿元。
2、最高法院二审:双方系委托投资关系,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》有效,判决B公司无须返还A公司7.02亿元
一审判决后,B公司不服一审结果,上诉至最高法院。
2014年4月,最高院审理后,判决撤销了北京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,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A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后不服,向最高院申请再审。
3、最高法院再审:A公司无证据证明受胁迫签署协议,维持二审判决结果
2015年6月,最高法院再审后,认定A公司无证据证明签署的《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》及《交易价款支付协议》系受胁迫签署,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结果。
4、财产保全情况:诉讼期间冻结B公司等账户资金7.02亿元
A公司向北京高院起诉同时,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请求法院冻结了B公司的资金7.02亿元。
2011年5月19日法院裁定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.02亿元、2013年1月16日解除冻结。

(三)系列诉讼第二季:A公司起诉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
1、北京高院一审: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
2014年6月20日,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北京高院提出委托合同纠纷诉讼,要求B公司依照《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》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等,B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。
2014年12月12日,北京高院裁定驳回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。
2、最高法院二审:认定A公司重复诉讼,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
B公司不服,上诉至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,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。
3、财产保全情况:诉讼期间再次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.02亿元
诉讼期间,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,再次冻结B公司等账户资金7.02亿元。
2014年7月8日冻结,2015年8月解除冻结。

(四)系列诉讼第三季:A公司起诉B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案件

1、上海一中院一审: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

2015年6月29日A公司改换案由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,将B公司等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,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等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.02亿元。
因该诉求已有在先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,2016年2月3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2、上海高院二审: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
A公司不服一审结果,上诉至上海市高院。
2017年4月17日,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。
3、财产保全情况:诉讼期间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.02亿元
诉讼期间,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请求查封冻结B公司7.4亿元的财产。
2015年6月30日查封冻结,2017年4月28日解除冻结。

(五)系列诉讼第四季:A公司起诉B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纠纷案件
1、河北高院一审:裁定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
2017年4月24日A公司再次改换案由,以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纠纷案由,起诉至河北高院。
2017年9月30日河北高院一审裁定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2、最高法院二审:裁定维持一审结果
A公司不服一审结果,上诉至最高法院。
2018年12月,最高法院以重复诉讼案由,裁定驳回A公司的上诉。
3、财产保全情况:诉讼期间冻结B公司账户资金7.3亿元
应A公司的申请,2017年4月25日,法院冻结B公司等账户资金7.3亿元。
某安保险公司为上述巨额的财产保全提供了诉责险的保全担保。

(六)系列诉讼第五季:A公司起诉B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件
1、上海高院一审: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
2018年1月15日A公司再次改换案由,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,起诉B公司至上海高院。
2018年8月23日,上海高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2、最高法院二审:裁定驳回上诉
A公司不服,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。
2018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裁定,维持一审结果,驳回A公司的上诉。

(七)系列诉讼第六季:B公司起诉A公司索赔保全侵权损失2.3亿元被驳回诉请
在第一系列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束后,B公司认为A公司在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是错误的,给己方造成了损失。
因此2014年7月,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,提出保全侵权索赔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B公司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。
第一次索赔金额2.8946亿元,后变更为23226万元,包括律师费9032.5万元。
因后续A公司又提起了其他案由的诉讼,北京高院对本案多次中止审理。
2019年12月31日,北京高院认为A公司在第一次提起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,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,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(八)系列诉讼第七季:A公司祭起反腐利器相关人员落马
据未经证实的网上消息,本案之所以浮出水面,是因为A公司举报B公司及代理律师等等牵出了司法腐败问题:
A公司看到B公司的提出的保全侵权索赔诉讼中提供的证据,有与某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,而该律所主任系前最高院沈德咏的秘书。联想到在二审期间,曾有司法掮客联系自己,索要高额的代理费用的情节,A公司认为系列案件己方败诉的原因,是其中存在人为干扰因素,因此进行举报,直至相关人员被牵连案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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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案件的分析及点评
(一)巨额的股权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但因金额巨大导致利益纷争
本案基础诉讼涉及的案由为股权代持纠纷案件。在第一系列诉讼中,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。
其实本案案情并不复杂,结果相佐的原因,不外乎金额巨大,利益巨大,因此就让案件的结果扑朔迷离。
这也就是此类案件难以预判结果及预判保全错误风险的重要原因。
(二)神仙打架凡人遭殃
本案因涉及的利益巨大,双方的争斗非常激烈,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,甚至有司法掮客活跃其中,操纵案件的结果。
(三)本案历时时间长达10余年
本案从2010年直到2019年,长达10年时间。据说A公司仍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。包括目前被牵连的落马官员的案件,本案至今仍未尘埃落定。
财产保全时间也从初次保全的2011年5月19日,到中间经历解封保全多次反复,直到2017年4月25日,某安保险官司承保诉责险后,河北高院再次查封,再次冻结7.3亿元。是否解封目前从官方渠道难以得到消息。也就是诉讼历经10余年,保全时间也历经10余年。
假定保全错误,造成的损失也必然是天价。
(四)巨大的法律费用的支出
本案爆出了高达上亿的天价的法律费用。
本案第一次的财产保全,B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保全错误侵权赔偿诉讼,最后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保全不错误,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本案最后的一次保全,是2017年河北高院的保全,保险公司参与承保的。目前尚不确定本次保全是否已经解封等等。
假定本次保全再次引发保全错误的索赔诉讼,保险公司必然被牵入高达数亿的索赔诉讼中。因索赔金额巨大,保险公司的巨额的法律费用的支出是难以避免的,即使最终法院不判保全错误赔偿。
(五)反言案件的风险很高
本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诉讼,涉及了反言问题。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协议,后又反悔,主张以被胁迫签署协议理由,请求法院撤销。后虽一审法院支出了A公司,但二审及再审并未支持。
反言案件要举证被胁迫难度非常高,导致此类案件胜诉概率极低,仍然是诉责险承保中需要非常谨慎的对待的一类案件类型。
参见:诉责险的雷与坑:反言案件风险高
(六)双方多次诉讼案件的风险很大
本案中,双方就同一事实,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多次系列诉讼,诉讼文书就多达近20份。多次诉讼的案件,双方涉及巨大的利益纷争,很难理性对待,案件结果难以预判。
在诉责险承保中,对这类案件一定要非常小心。
最后在此案中,为财产保全出具担保函的某安公司会卷入其中吗?让我们拭目以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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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本案的其他经验教训的总结
看完此案,根据未经证实的关于举报的消息,崔老师觉得还有其他非法律层面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分享。
B公司本来赢得了诉讼,不需要向A公司返还7亿元,按说B公司应见好就收,息事宁人,不需要再次提起保全侵权诉讼。
但B公司起诉A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,提出高达数亿元的天价的索赔,一来把A公司老板逼得无路可退,二来也把软肋暴露给了对手,也就是让A公司看到了天价的律师费证据,引发了A公司老板的联想,才牵扯出后续的举报等等。
所以,不懂人性,贪得无厌,利令智昏,走向灭亡就是必然。
-    04    -
 本案素材
  部分来源于裁判文书网,部分参考了公众号《法律的真谛》的文章。
导致沈德咏落马的导火索之一:律师费1亿多、二审改判的新华人寿股权代持案未了局(附:裁判文书)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9)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8)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5)民申字第3183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5)民申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5)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高民(商)初字第03468号民事判决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8)沪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7)冀民初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7)冀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7)冀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6)沪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4)高民(商)初字第02854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15)沪一中民四(商)初字第S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15)沪一中民四(商)初字第S36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15)沪一中民四(商)初字第S36号民事判决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5)民申字第3183号民事裁定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(2013)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
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1)高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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