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财险保单中,如果约定“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”,则在实务操作中,对于资产较多的企业,全面评估其资产的重置价值具有一定难度,这种情况下其重置价值如何确定? 承保实务中一般要求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约定为“出险时的重置价值”,一方面是鼓励被保险人保足、保全;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,因现实中绝大多数损失均为部分损失,部分损失的 情况下,一般采取维修方式进行赔偿,存在“以新换旧”的情况,即 维修保险标的时用新的零部件、原材料更换原有的旧部件,但并不扣 除折旧,这对于保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。所以,作为“对价”,保险 人在承保时要求约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“出险时的重置价值”, 并要求被保险人按此金额确定保险金额。如被保险人未按此金额投 保,则出险后就存在比例赔付的问题,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保 障,对于被保险人也不利。
出险后确定重置价值的最主要目的是为判断和确定承保比例,
可 遵循以下原则:。
(1)账面原值与出险时的重置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不能简单 将账面原值等同于重置价。账面原值是财产购置入账当时的重置价, 随着物价变化而变化,需要在出险时重新核定。
(2)对于设备,可通过网络、电话向厂家进行询价,或咨询专 家意见,结合被保险人或其他企业最近购置同类设备的价格评估。对 于非通用的设备,供货途径较窄、供货价格依赖其与被保险人的合作, 保险人独立询价难度较大,应尽量依托被保险人进行询价。对于房屋 建筑,可根据当前建筑市场的平均单价进行评估。
(3)条款规定“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,应分项按本条款规定处
理”,即承保比例是按保单分项计算比例,重置价需要分项进行评估。 由于固定资产一般种类众多,逐项评估虽然精确,但评估难度大,实 务中难以做到,可选择部分样本进行询价,算出该类的加权平均变动 率,再推算该类财产的重置价值。
(4)实务中,对于价值高的设备,及使用年限长的建筑,需要 按照上述原则评估重置价;对于价值较低、损失金额不大的财产,也 可以按账面原值近似为重置价。